- 僱主首先前往灣仔入境事務大樓2樓入境事務總處索取 ID 407 僱傭合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 988A)、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ID 988B)。 僱主須填妥並與外傭一起簽署一式四份的 ID 407 標準僱傭合約,僱主填妥 ID 988B,外傭亦應填妥 ID 988A。
- 同時,僱主亦應向傭工所屬國家的駐港領使館或專員公署查詢有關外傭續約手續;
- 然後,外傭與僱主一起帶同 ID 407 標準僱傭合約正本、ID 988A、外傭的護照及一封僱主為外傭申請延長工作簽證的公函,前往入境事務處3樓的延期居留組或其他各區入境處辦理有關外傭續約手續。
- 核實合約及外傭申請續期工作簽證的一切費用需全由僱主負責
- 那些已為僱主服務滿兩年(即一份合約),而又未曾放過有薪年假的外傭,僱主應於約滿後給予外傭14天的有薪年假,讓她可以返回原居地探親。
值得注意的是, 自2003年10月1日起,如外傭未能於約滿後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例假,而傭主亦須安排傭工填寫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ID 988A)。
在一般情況之下,入境處只會就有關之申請延期逗留發出不超過一年之有效期,如外傭於有效期內返回原居地度假七天或以上,外傭則可於回港時完成餘下的僱傭合約。
與此同時,僱主應給予外傭回程機票及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